新中国成立前,瑶族以父系为主,组成一夫一妻制的小家庭,个别还有以母系为主组成的小家庭。
瑶族一般不与外族通婚。过去招赘习俗较为普遍,早婚现象也很常见。一般来说,男女青年婚前恋爱较为自由,利用节日、集会和农闲时串村走寨的机会,通过唱歌形式,寻找对象,如若双方合意,即互相赠送信物,自由配合,无需父母同意。也有的必须征求父母同意,请媒说合,方可结婚。一些地区青年男女建立感情后,双方来往,父母不加干涉,也不受社会上的非议或歧视。
身穿瑶族传统服饰的恩爱夫妻 (刘军摄)
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影响下,买卖婚姻已逐步出现,嫁方要索取一笔一身价银。有的地区办酒席的花费也很大,一次需几百斤猪肉和几百斤酒米,再加婚前以鸡、酒、糯米、糍粑、盐、茶叶、烟叶等礼物为聘,结婚的负担就更重了。
连南瑶族小家庭 (刘军摄)
历史上瑶族舅权突出,姑娘出嫁时,媒人要先到舅父家去说亲,舅父的儿子,可以优先取姑表姐妹,甚至还有指腹订婚的现象。
广西南丹大瑶寨和龙胜同乐、盘胖等地的瑶族,过去,姑母之女必须嫁给舅父之子,只有舅父无子时,才能嫁给别人。寡妇再嫁不受禁止,到女家入赘也不受歧视,但有的不能享有财产继承权。婚后居住方式既可以是女子从夫居,也可以是夫妻在双方父母家里轮流居住,还可以是 「不落夫家」,即女子婚后先住娘家,等到生了孩子或居住了一段时间后,再随夫回婆家居住。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的坳瑶有一种叫做 「顶两头」 的婚俗,如果婚配双方都是独生子女,那么婚后夫妻在夫家和娘家轮流居住和劳动,所生子女第一个随父姓,第二个随母姓,子女小时随父母两地居住,长大后分别留在祖父家和外祖父家。
有些地区离婚比较困难,有些地区离婚却又很容易,只要双方表态或寨老判决,就可以另行择偶,还有以砍糍粑各吃一边或一筒酒各喝一半的简易离婚习俗。说明这些瑶族地区,婚姻家庭生活还不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