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曾先后出现过群婚、对偶婚等婚姻形态,而且每一种婚姻形态都伴随着相应的婚姻习俗。婚姻习俗,是人类创造的文化积累。它和其他精神文化一样,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稳定性。当一种婚姻形态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制度的变革而消失后,有关的婚姻习俗却仍在传承,或以某种变形的形式保存下来,这就使我们今天能在一夫一妻制婚姻形态中,看到原始的群婚、对偶婚所遗留下来的种种风俗。
中国各民族的婚姻习俗丰富多彩。不同地区、不同民族,婚俗的具体表现形式存在着许多差异。下面叙述的是一夫一妻制婚姻形态中种种婚俗的表现形式。从这些婚俗中,我们同样可以看到婚姻制度发展的痕迹。
(一) 抢婚习俗
抢婚,又叫掠夺婚。指通过抢劫妇女缔结婚姻关系,这是一种很古老的婚姻习俗。
当人类尚处于杂乱婚阶段时,抢婚是不会发生的。抢婚是由氏族外婚所引起的。那时一个氏族的男子要在另一氏族中抢劫一个女子强迫成婚,需要动用武力,有时甚至要付出流血牺牲。在一夫一妻制婚烟形态中,抢婚习俗仍然保留下来,但它从内容到形式,发生了许多变化。即由原来的真抢变为模拟性、象征性的婚礼仪式。这种 「抢婚」 习俗,我们可在各民族婚俗中找到大量例证。
1.抢婚、偷婚、拉婚
抢婚在古代社会曾是一种普遍现象。当时抢婚不但要受到武力抵抗,而且常常引起战争。许多民族英雄史诗中的战争,就是由抢劫异部落的妇女而引起的。到了一夫一妻制时代,抢婚渐渐变为一种仪式,具有模拟和象征意义。
在云南德宏一带的傈僳族中,青年男女背着父母互许终身,缔结婚约。男方将女子偷偷领到高山密林中藏起来。女方父母得知后,到处搜寻。三天之内找到,则认为男方愚蠢无能,抢婚者不但得不到媳妇,还要用一大笔钱财赔偿女家;如果三天找不到,被社会认可,抢婚者可以领着女子回寨,然后前往女家求婚定聘、履行婚姻手续。
云南红河一带的苗族,青年男男女到了结婚年龄,大都在芦笙场上通过对歌寻找伴侣。双方相爱,男方就约请伙伴,一起到女方家中,明目张胆地将姑娘抢走,或者偷偷地趁姑娘在屋外干活之机,把她抢走。无论明抢或暗抢,姑娘总是事先知道,甚至抢婚的时间都是双方说定了的。抢亲后的第三天,男方才聘媒说亲。女方父母收了聘礼,亲事就算定了。像这样带喜剧色彩的抢婚习俗,在中国其他一些少数民族中也存在。彝族、哈尼族、瑶族、侗族、普米族、景颇族、布依族、高山族等,历史上都曾存在过抢婚、偷婚、拉婚习俗。景颇族民间传说,拉婚可以惊退附在姑娘身上的鬼魂,保日后平安无恙。贵州扁担山一带的布依族,保存一种 「追打嫁女」 的古风。当姑娘出嫁时,寨里的人去追赶,打打追追,将新娘送走。种种抢婚仪式,既表现出古老婚俗的遗风,又为婚礼增加无限的乐趣。
2.闭门迎婿
闭门迎婿,或叫 「拒亲」,是一种古老抢婚习俗的遗留。大多数情况下表现为当男方家的娶亲队伍到达女方家时,女方家便将大门关起来,拒绝迎亲队伍进入家门。有的民族当娶亲队伍来到时,不仅拒之门外,还要棍棒相加或泼水。
云南大理西山白族地区,闭门迎婿的婚俗也别有情趣。当男方接亲人来到女方家门口时,门口早已摆好了红漆方桌,桌旁坐着一男一女,他们们背靠桌子,面对大门。男的肩上扛着一丈来长的竹竿,竹竿的尖端扎一捆荨麻,紧挨荨麻挂着一串灌满了羊血的肠子。另一人男扮女妆,扮成怀孕妇女的样子,背上背一个用猫装扮的小孩。当迎亲队伍来到时,这一男一女站起来。 「女」 的一摇一摆装做哄小孩的样子,将猫拍得 「咪咪」 叫。男的摇着捆有荨麻和羊肠的竹竿,使迎亲队伍根本无法靠近大门。接着便是一系列的拦路问答,然后才放迎亲者进门。
凉山彝族的 「抢婚」,以泼水为媒。在婚前三日,男家挑选精壮男子数人,由新郎的兄弟带头,赶一头猪,抬一桶酒,到女方家去迎亲。这支队伍在女家要经历种种考验,第一个考验就是泼水。当闻知男家前来迎亲时,女家的兄弟姐妺和亲朋好友,早就做好储水准备。当迎亲的人一到门口,一瓢瓢、一盆盆清水劈头盖脸泼来。一场水战,转眼会使屋里屋外成为水乡泽国。水战过后,另一场抹黑战又开始了。新娘的女友用和有辣椒末的锅烟,趁迎亲者不备涂到他们的脸上,使其当众出丑。有的还对迎亲者施以棍棒之礼,或用双拳追打他们。迎亲者只能忍受,表现得宽宏大度,忍辱尽礼。因为这一系列的举动,都是对对 「抢婚」 者的象征性阻止,也考验其 「诚意」 。一旦新郎抢到新娘,自然化干戈为玉帛,握手言欢,重开喜宴,举行隆重的婚礼。
抢婚,是一种古老的习俗,今天已很难看到它的原始形态。保存在各民族中的抢婚、拉婚、偷婚、闭门迎婿及哭嫁等习俗,和抢婚的原始形态相比,已有了很大的变异。所以从严格的意义上讲,它和原始的抢婚形态有着天壤之别。
(二) 童养婚、指腹婚
这是中国封建社会中极端的包办婚姻形态。童养婚是抱养别家幼女为重养娘,待到一定年龄,即让童养女与自家儿子 「圆房」 。被迫当童养媳的幼女,一般是家境贫寒,父母无力抚养,等于是把她卖到夫家。因此,到夫家后,童养的地位低下,相当于奴婢。
指腹婚是两个门户相当的人家,当主妇同时有孕时,由家长指腹为未出世的孩子 (倘所生恰好一男一女) 订婚。这种源于六朝、以严格的门阀观念为基础的婚烟俗制,在中国封建社会曾相当流行。有些少数民族也曾存在这一现象。类似的一种婚姻形态是襁褓婚,即两人家在孩子 (各为男女) 还在幼儿阶段,就为他们订婚。
童养婚、指腹婚、襁褓婚虽起因不同,但都具有强制性。这两种婚姻均不背婚姻当事者的意愿,因为是在他们尚幼小甚至未出世时就定下婚约。
(三) 冥婚
《周礼·地官·媒氏》 有关于 「禁迁葬者与嫁殇者」 的记载。所谓 「嫁殇」,即冥婚,也就是由双方家长作主,将两家已死的男女结为 「鬼夫妻」 。这种婚姻显然荒唐,但在中国古代,无论是上层统治者,还是下层民众之中,这一婚姻旧俗从未绝迹。因为它可给双方家长以某种心理安慰。
(四) 入赘习俗
入赘,又叫 「从妻居」,是一种古老的婚姻习俗。在汉语里,赘」 的本义是 「抵押」,「家贫子壮则出赘」 。就是说在汉族地区,入赘的原因大都是家里贫穷,聘礼又重,娶不起妻子,只好到女方家上门,以身为质,具有 「抵押」 性质。在这种情况下,婚后自然是男方从妻方居住。但是在民俗学研究中,却把 「入赘」 婚当作一种古老的习俗对待。它的最早形态出现在母系氏族社会。当时也并非由于男方家贫才去过从妻居的婚后生活。母系氏族社会实行氏族外婚,一个氏族的男子必须到另一氏族选择对象。当时由于母系氏族巩固的地位,男子从妻居是很自然的现象。在中国少数民族中流传的许多故事和歌谣,反映了最早的男子出嫁的习俗。只是到了父系社会,男子在社会中的地位越来越巩固,才改为女子出嫁,变 「从妻居」 为 「从夫居」 。尽管如此,入赘婚俗并未完全消除。
在中国许多少数民族中,这种婚俗直到今天仍在传承。比如中国东北地区的鄂温克族,最早的时候,实行男方入赘到女方的风俗。那时,男方氏族要给出嫁的男子一把斧子和一把刀子,表示祝福。后来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男子成了主要劳动力,才改为女方出嫁到男方,但 「招女婿」 的习俗仍然保留着。鄂温克的入赘有两种情况:一是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儿,不愿女儿离开父母,便招一女婿到家,长期居住。女婿可继承岳父家的财产。另一种是短期入赘,即女婿到女家,过一段时间后,离开女方家,另立门户。这样,女婿就没有财产继承权;婚后所生子女从父姓。
「入赘婚」 既是古老的婚姻习俗,又是现行的婚姻习俗。正确对待它,对破除 「男尊女卑」 等习惯势力,是有现实意义的。从大量的民俗资料中可以看到,对待 「入赘」,少数民族地区与汉族地区在观念上是不同的。在汉族地区的家庭中,因过分强调血缘的亲近和财产的继承权,对 「入赘」 到女方家的男子采取歧视态度。认为入资是 「倒插门」,被人看不起。而在少数民族地区,「入赘」 不但盛行,而且入赘男子在家庭中享有与其他成员一样的权利。
(五) 姑舅表婚
姑舅表婚,通常称为姑表婚和舅表婚。它是原始时代亚血缘婚的一种残余。在中国各民族中至今还有遗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 对姑舅表婚的限制正是针对这一点的。姑舅表婚是种近亲婚配,是现行婚俗中最落后的一种,它严重危害着子孙繁衍和人类的健康发展,应当予以革除。
姑舅表婚,是指兄弟的子女与姊妹的子女之间的婚烟关系而言。这种近亲婚配常以某种亲族感情和继承关系为依据。按照传统的伦理观念,它被认为是 「亲上加亲」 而肯定下下来。姑舅表婚通常把舅舅家外甥女作媳妇当作是当年姑姑出嫁的一种补偿。所以舅舅的儿子娶姑妈的女儿不但理所当然,而且拥有一种优先权。土家族谚语说:「姑妈女,顺手娶」,「舅舅要,隔河叫」,就反映了这种优先权。湘西和贵州的苗族有 「还姑娘」(又称 「还种」) 习俗,也是说舅家有优先娶外甥女做儿媳的权利。即使舅家无子,外甥女出嫁,也必须征求舅舅家的同意,并要向舅舅家送一笔 「外甥钱」 。
姑舅表婚还有另外的情况,即姑妈的儿子可以同舅舅的女儿结婚,而舅舅的儿子则不能与姑妈的女儿结婚,这是单向姑表婚。汉族、满族中 「姑母做婆」 的说法就指这种婚姻。如果舅舅娶自己的外甥女作儿媳,则被认为是 「骨血倒流」,严遭禁止。
对近亲婚配所造成的危害,随着社会的发展,各民族人民早就认识到了。它不仅影响人类的健康发展,而且造成了许许多多的爱情悲剧。前者在各民族古老的神话中,已作为一种有关婚姻的基本知识,一代代口承下来。特别是神话中兄妹结婚后生肉球怪胎等情节,就是对近亲婚姻的否定。后者主要指在舅权制之下,姑表兄妹必须结婚使许多男女青年得不到真正的爱情,而产生逃婚、殉情等悲剧。在中国现行婚俗中,由于 《婚烟法》 的贯彻和人们科学认识水平的提高,渐新懂得了姑表婚给子女身心带来的危害,这种落后的婚俗正逐步消失。
(六) 转房习俗
所谓 「转房」,是指兄亡后嫂嫂可转嫁给弟弟,或弟亡后弟媳转嫁给兄长;姊亡后,妹妹续嫁给姐夫这样一种婚俗。近代在汉族中还有父亡后,嫡子继承父妾,侄子继承伯叔母的婚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中国蒙古族地区流行兄死后弟娶其嫂,姊妹俩可嫁给兄弟俩的习俗。壮族、白族、族、佤族、布依族等也普遍存在着转房制。在独龙族中,许多情况下婚配并并不是按长幼辈分,而是实行非同辈的婚配。如果家族中某一已婚儿子死了,其妻由公公娶为小妻;两姊妹也可以分别嫁给两父子。这种现象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仍习以为常。在转房中如果兄弟中一人死亡,而亲兄弟中无人愿娶亡者之妻时,也可能嫁给堂兄弟。
(七) 典妻习俗
这是最为典型的仅仅为繁衍后代而形成的婚俗。在这类婚姻中,女子仅被看作是生育的工具。有的家境富足的男子如婚后无子;就可付出一笔钱,把妻子典当给他人,等生育子女后,留下孩子,归还妇人。柔石的小说 《为奴隶的母亲》 中就描绘了这种不人道的婚姻形态。
(八) 不落夫家
新娘出嫁后,只在夫家住几天便回娘家长住,与其夫则偶尔相会,直至怀孕临产才被接回夫家。生下孩子后,才能真正落脚到夫家。这种婚烟形态,叫做 「不落夫家」,又叫 「长住娘家」,主要存在于我国广东、广西、福建惠安一带及某些少数民族地区。关于这种婚俗的形成原因,有多种说法。有的说它是母系社会向父系社会过渡的婚俗遗存,有的则认为此乃出于当地男子长年外出谋生的特殊需要。不论成因究竟如何,有个事实不容忽略,即在这类婚俗中,女子只有证明自己具有生育能力,才能获得长住夫家的权利,从而真正成为一名妻子。此外,这种婚姻方式与娘家依靠女儿的劳力也有关系。
(九) 试婚习俗
试婚,又称 「婚前同居」,是群婚制的一种残余。在中国南方许多民族中,未婚青年的社交是比较自由的。有些民族,男女双方相爱便可同居。如果女方怀孕,只要求在妊娠期间举行婚礼即可。有些民族还将这一婚俗纳入正式婚礼之中。如东北地区的达斡尔族,婚前一个月左右,男女双方家长根据子女的年龄择定结婚日期。结婚前几天,女婿到岳父家,岳父便让女婿和出嫁的女儿一起吃 「拉里」(粥饭) 或挂面。吃 「拉里」 时,请一位儿女双全的妇女作陪客,祝福新婚夫妇 「儿女双全」 。大多数人家,在吃完 「拉里」 后,就让新郎、新娘合房。过一两天,女婿回自己家,然后举行正式婚礼。赫哲族过去也实行过试婚习俗,女婿在未结婚之前,可以到女方家与未婚妻同居半月或一月,然后再举行婚礼。这种情况,只不过是履行一定的婚姻手续罢了。
除如上介绍的几种主要的典型婚俗之外,还有许多其他婚姻习俗。如服务婚、买卖婚等,也是一夫一妻制婚姻形态中,曾经流行过的婚俗。值得指出的是,婚俗是一种复杂的文化现象。当人类社会的婚烟和家庭前进到一夫一妻制状态时,许多古老的婚俗也随之以变形的形式保留下来。其中有良俗,也有陋俗。许多陋俗,如一夫多妻、一妻多夫,抢婚、姑表婚、典婚、试验婚、冥婚、童养婚等,随着各民族经济的发展和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会主动加以革除,代之而起的是男女自由恋爱,自愿结合。
参考文献:
1. 陶立璠:《民俗学》, 学苑出版社,2003 年.
2. 钟敬文:《民俗学概论》,上海文艺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