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改革前,在夏尔巴人社会中流行的婚姻制度有以下几种形式。
1. 一夫一妻制。这种婚姻是夏尔巴基本婚姻形式。
2. 一夫多妻制。这种情况较少,主要存在于夏尔巴上层和一些较富的人中。这些妻妾都有自己的家和财产,妻妾之间互不往来,各自生儿育女,安排生计,只由她们的男人轮流同居,调节财产、管教子女。
夏尔巴没有一妻多夫的现象,他们视兄弟同娶、姐妹同嫁为大逆不道。
民主改革后,婚姻制度有了很大变化,但在婚姻方面有几条不成文的习俗:1. 同姓不通婚。 2. 兄弟不能同娶一妻。若兄死,其嫂可转嫁胞弟,若弟死,其弟媳不得为兄妻,但允许再嫁。 3. 不得与 「贱民」 通婚。 4. 兄弟的子女可以互相通婚 (姑表亲可通婚) 。 5一般不与外族通婚。由于有这些祖传规定,立新和雪布岗的群众除三户外都有亲戚关系,多年来青年男子往往要从尼泊尔境内娶妻,仅 1980 至 1981 年 3 月就有 5 个青年娶了尼籍妇女。境内夏尔巴女子在当地也很难婚配,一部分只得外嫁尼境,不愿出境的,只得改变常规与樟木一带的藏族通婚。与藏族通婚的趋势,逐年增多,还有少数姑娘出境当了尼姑,这些尼姑的生活用品仍由家中负担。夏尔巴妇女如果自愿与贫穷的尼泊尔山民 (俗称绒巴) 结婚,被视为 「降低身份」,会受到人们普遍的歧视,若他们回娘家,都不得同家人共桌吃饭,不能使用家中的碗具,外出要携带自己常用的木碗或瓷碗,她们所生的子女也同样受到这种不公平的待遇。这种歧视在逐年减退。
夏尔巴人有早婚和晚婚。晚婚是因为男女成家立业,独立门户,都需要一个能从事生产操劳家务的人,早婚难免择偶不当,有碍生计。未婚青年男女可以自由交往,但一般不能发生性行为。青年男女喜欢这种婚前的自由社交,往往推迟成婚。
在民主改革前,婚姻完全由父母决定,除非双方父母同意,有情人才能结成眷属。婚姻形式有三种:1. 父母作主,择配成婚。 2. 双方有意,抢婚成配。 3. 自由结婚,强迫双方父母承认。对于父母做主择配的婚姻,一般都是由父母携带儿子前往相中的女家当面相看,如果女方父母同意定亲,就可接受男方敬献的哈达和喜酒,然后请人算命,推定吉凶祸福,如果一切如意,就算定婚。然后选好吉日合婚。
结婚那天男方家中请来 9 名裁缝和吹鼓手,他们分别制作新衣和吹打奏乐,有时还放火枪召唤亲朋到来,然后结伴随着吹鼓手去女方家中迎亲。迎亲队伍少则五十、多则百人以上,到女方家门前时,要鸣枪通告,新郎进屋后,向岳父母敬酒献哈达,然后迎请新娘出门。新娘由娘家亲属伴陪步行来到夫家,晚上举行简单的结婚仪式,在神堂前摆着烟酒、糖糕,撒上糌粑粉,酒碗边抹上一陀酥酒,以示吉祥,然后双方亲友排成长队,按照亲疏远近依次,献钱祝酒敬哈达,并随着 「冲亚拉」 的颂歌,边唱边跳,依次走过。然后大家跳舞庆贺,彻夜不散。
结婚后半个月双双回娘家看望岳父母,在娘家住半月或一个月后,才能返回家中,从此开始正常的生活和劳动。每逢过年应给岳父母、兄弟们拜年送礼,礼物有酒、蛋、肉以及牲畜,三年之后,岳父母才能给女婿回赠财物。
抢婚现象在境外夏尔巴地区比较普遍,在境内也时有发生。
自由婚姻,逼着双方父母承认,这种形式称作 「尺桑」,但这情况并不常见,夏尔巴人里认为这种结合的方式使双方父母感到有失体面。为要取得 「合法」 的家庭和社会地位,他们首先要争取男方父母的同意,然后将女方接入家中,但年年要给女方父母及亲戚送酒肉,表示歉意和敬重,直到添了孩子才能停止这种馈赠。实际上这是从经济上对青年男女自由结合的一种处罚。
参考书目:
1. 麦克唐纳著:《佛教在尼泊尔夏尔巴人地区出现》,《西藏研究》,拉萨,1988 。
2. 袁超俊著:《夏尔巴人概况》,《西藏研究》,拉萨,19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