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中财产和权利的继承

2024-10-01 6 0

  家族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它是用平行的夫妇关系与垂直的亲子关系结构而成的,是最小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正是这个共同体,显示出最直接的人类社会延续性,形成了家族体系。具体地说,它是以父母子女的血缘关系结成的、同吃同住的最小生活单位,是进行社会生产与分配的最小单位,是向社会提供劳动力的最小基地,是维持社会延续、生育子女的最小基地,是承担社会义务、抚养老弱病残的最小单位,是约制社会行为、管理内部成员的最小集团,是精神生活相互依赖的最小感情融和体。具有这些特点和职能的家族,就构成了家庭。

  家庭中的夫妇烟缘关系是为发展血缘关系而处于从属地位的。因此,夫妇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都是用直系血亲作为联系组带的。这样便形成了一种惯例,即 「父子有亲,男女有别,长幼有序」 。家族内部出现了不平衡,也形成了成员地位的不同级别。以父权为中心的社会随着私有财产的积累,这种直系血缘关系在家族中被强调到了至高的程度,不断地发展着家族的血统世系。

  关于家族、亲族成员之间的地位和权力,随着地区、民族和家族结构的不同,呈现出很大差异。一般来说,在一夫一妻制小家庭构成的家族中,家族长由男性充任,他的权力是很大的,是维护家庭团结的核心。在家族内部,各成员之间的地位不尽相同,分出不同的等级。首先,父系血缘家族中,重男轻女,男人与女人在家族中的地位是不同的。双亲对于子女,也是重男轻女。其次,在男子中地位也不一样,在长子继承的家族中,对长子亲,次子继承的家族中,对次子亲,幼子继承的家族中,对幼子亲。由于这种亲疏关系,使家族中经常产生种种矛盾,有时还为争夺继承权展开激烈的斗争。

  财产和权利的继承,是家族民俗传承中的重要事象。在以血缘关系维护的家族中,财产的分配和权利的继承是至关重要的。它往往对某一家族的延续和发展起着关键作用。从中国各民族婚姻和家庭发展来看,是不平衡的。个别民族尚存在着母系家族在这种家族结构中,财产的分配和权利的继承以母系为中心作转移。在父系家族中,男子世袭,财产和权利的分配与继承以男子为中心转移。在这样的家族中,兄弟有继承权,姊妹没有继承权。这是一个大的原则。在兄弟之间,财产的分配也不是平均的,如果是长子继承的话,家长的权力由他来接受,财产的分配也适当多一些。女子没有继承财产的权利。如这一家族没有男丁,设法从第一旁系中过继,过继者有权继承全部财产。有些地区和民族,在婚姻上实行 「从妻居」 。赘婿一般没有继承权。但有的民族也有例外。如东北地区的达幹尔族,过去有招养老女婿

  的习俗。无儿子的人,招终身养老女婿,并让他继承家业。有的人家虽有儿子,但年纪很小,招养老女婿,也有部分财产继承权。云南金平、河口一带的瑶族,实行从妻居,从妻居时间的长短,决定财产继承权的不同。富宁地区瑶族的从妻居分终身、 6 年和 12 年三种。终身从妻居者要改姓,12 年不改姓,但有权分妻家的财产,6 年的无权分妻家财产。

参考资料:

  1. 陶立璠:《民俗学》, 学苑出版社,200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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