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各个少数民族家庭财产的继承制度,少数民族习惯法中有详细的规定,由于我国不同民族、不同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少数民族之间的财产状况存在很大差别,家庭财产的继承制度和继承规则也不尽相同,但各民族都非常重视家庭财产的继承,都有财产继承方面的习惯法,对家庭财产的继承人、继承的原则、顺序、绝户财产的处理等做了具体的规定。
在壮族人民的日常生活中,家庭财产的继承权原则上属于男子,即由男子继承家庭财产而不是由女子继承,继承的方式习惯法规定有下列几种:
(1) 对于有儿子的家庭,在儿子长大成人后将家产分给儿子们。分家时邀请舅父、叔公、姑母等亲友和族中老人作中证人,一般采取民主协商的方式对家庭财产进行调配。先由父母抽出一部分养老田作为自己的养老送终之用,父母死后再由儿子均分,有的地区父母和其中一个儿子一起居住时,孩子则耕种该地作为赡养费,父母死后该地用作丧葬费。另外又抽出一些给长子,称长子田,体现长子分得的财产多些的原则。除这两部分,其余田地按好坏远近和大小互相调配,依照儿子人数分工若干份,编号抽签,抽到的那一份即作为己有。
(2) 在壮族的日常生活习惯中,女子一般是不能继承财产的。但有的地区不落夫家的女儿也同样有分得财产的权利,但该女儿落夫家之后,财产不能带走。如果没有儿子只有女儿的,绝大多数则招郎入赘,财产可由女子来继承,但必须将一小部分田地分给较亲的兄弟或子侄,不然得不到亲属的承认,日后财产继承权就没有保障。
(3) 如家庭里无后嗣,则经房族同意已嫁的女儿及女婿可以转回娘家继承产业,但亦要将一小部分田产分给亲属,并立契约保障日后财产所有权。继承后,女婿要改随岳父姓。
(4) 如在丈夫死后家庭里仍没有子女,则妻子可以招夫填房,招来的丈夫有权继承产业。但也要将一小部分田地分给原来的兄弟或子侄,才能得到他们的同意,并立契约为据,保障财产的所有权。
(5) 如家庭中无子无女的,可在生前经房族同意在侄子中指定一人或向远房外族要一子作为养子来继承财产,也得将田产的一部分分给亲侄子,始得他们同意而立契保障养子的继承权。若生前没有养子或指定的继承人,死后则由兄弟或亲侄平均分取财产。
(6) 绝户的财产应由房族或远一点的家族平分,如果连房族家族都没有,便为本寨所有。
由于历史、人文、经济发展情况、人们思想观念等方面的原因,壮族的家庭财产继承有着自己不同于其他各兄弟民族的特点,对于维护平等、和睦的壮族家庭关系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