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少数民族在缔结和解除婚姻关系方面有着自己独特的习惯和规定,这一系列的习惯和规定主要运用和实践于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在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中,少数民族的婚姻习惯法还对婚姻缔结的形式要件即订婚和结婚程序、仪式进行了规定,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傣族是我国 55 个少数民族之一,少数民族的婚姻习惯法对傣族的婚姻缔结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过去,傣族婚姻缔结,依习惯法大体有四种形式:男子娶妻,男子从妻居,男子偷婚和抢婚。具体内容如下:
(1) 男子娶妻。男子明媒正娶要经过男方派媒人说、向女方父母正式求婚、正式订婚。有支付女子身价金、肉、酒若干及芦子、草烟、茶叶等程序。随后请佛爷或老人选择吉日举行婚礼。迎亲时要等到晚上女家同意才将姑娘娶走。到男家后举行一系列结婚仪式。傣族的男子娶妻形式是最为普遍的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的形式,讲究明媒正娶,通过一系列傣族缔结婚姻的程序才算完婚。
(2) 男子从妻居。男子从妻居同样要经过请媒、订婚和结婚阶段,不过男方可以免去支付身价金。由女方负责准备酒饭。在从妻居当晚,男子由男女各一对老人送去,交给女方的父母,男子的好友也同去送行。
(3) 偷婚。如因男方家贫、无力支付昂贵身价金,或求婚遭女方父母拒绝,男方在获得姑娘同意情况下可进行偷婚。男方偷到姑娘时要燃放鞭炮,姑娘要佯装呼救,偷婚的男方则事先准备银币、铜钱作为收买女方救援者的手段。在偷婚第二天派媒人向女方父母求婚。女方父母在女儿已被偷走的既成事实面前,只好承认女儿的婚事。按傣族习惯法,姑娘一旦被男方偷走,便属于偷走的男方,别人无权再娶。傣族的偷婚形式反映了傣族青年男女为了爱所做出的反抗和努力,具有一定的在爱面前不被家庭、世俗所左右的无畏精神。
(4) 抢婚。一般在男爱女但女方不同意情况下发生。有的男方在抢婚之前先偷走女方的衣物,作为进行抢婚的借口。未经女方同意而抢婚,女方有权向男方提出处罚,具体的处罚办法一般是女方向男方多索取身价金、酒、肉等。
婚姻的缔结是人类自身生产的前提条件,是人类繁衍的保障,各个民族对于婚姻的缔结都有着自己的一系列程序和规定,傣族也不例外,傣族缔结婚姻的形式反映了傣族鲜明的民族特色和民族文化,是我国中华民族文化的一大特色。